湖南城市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2017年07月15日 14:3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促进党委决策和领导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湖南城市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学校党委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思路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要任务和活动的贯彻落实方案,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五)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项目立项与变更,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七)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八)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立

第四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由各单位和部门事先报告主管校领导同意,由主管校领导在《湖南城市学院党委会议题征集表》上签署意见;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表一般应于会前一周送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后报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  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会前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1-2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共识后,方可列为议题。

第六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会前沟通机制,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机制。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集体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党委书记、校长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共识后再上会议讨论。

第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先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出席党委会的成员是党委委员,享有表决权;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研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同时参加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其它列席人员参加相关议题讨论;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议题应安排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参会人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三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举行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议事实行一题一议,其程序为:由议题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或党委委员就议题作简要回报和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党委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八条  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书记、校长不能同时出席会议时,不讨论干部任免;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以应到会党委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党委委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六章  会务工作

二十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承担。主要工作有:

(一)征集会议议题,提前1-2天报书记审定。

(二)确定议题后,督促提出议题人员或单位至少提前1天提供有关汇报材料。

(三)提前发送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材料给参会人员。

(四)做好会议记录、服务和会议纪要编发等工作,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签发后,根据议决事项,制发给全体校领导,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直属单位或相关人员。

(五)对会议决定事项,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和情况反馈给书记。需要通报的党委会决议,要按照规定范围及时通报。

二十一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均须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汇报材料。议题汇报材料须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包括:议题背景情况(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第二十二条  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二十三条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可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校领导、委派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追究责任。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的意见,在坚决执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者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分别由党委或校长明确的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建立会议决定事项复议制度,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会讨论并做出变更或调整决定;党务工作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党委会讨论并做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委派党政督导团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的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20141030日发布的《湖南城市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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