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关于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年03月29日 10:54  点击:[]

 

 

 

湘城院党办发201731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关于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关于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暂行规定》经926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928


湖南城市学院关于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

暂 行 规 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校领导公务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校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主要是指学校领导出席的各类会议、庆典、接待等活动,不含校领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工作范围内的活动。

二、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校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一般性庆典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签约、庆典、项目建设等活动,可视情况安排校领导出席,但应尽量控制校领导出席人数。

三、校领导出席校内外公务活动,应尽量控制随从人员人数,注意轻车简行。

四、安排校领导时要充分考虑活动性质、工作分工、分管或联系单位等因素,一般不邀请非分管校领导出席专项工作会议或活动。分管校领导若不能出席活动,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涉及到跨部门工作协调会,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五、安排校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应按照上级部门外事工作有关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会同党政办公室协商安排。外事活动礼品按规定办理。

六、各二级单位拟邀请校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邀请单位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党政办公室,报送事项包括邀请事由、拟邀请对象、日程安排等,由党政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协调安排。需要领导主持或致辞的,还应将代拟的文稿一并报送。

七、宣传报道校领导活动,应符合《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有关文风的规定,主要报道重大决策、重大活动,对于一般性工作安排不予报道。具体报道由党政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统筹安排。会议组织者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党委宣传部,并报送有关宣传材料。

八、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离开益阳时应相互告知,并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上报省教育厅;其他校领导离开益阳时应向主要领导汇报。具体按《湖南城市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执行。

九、党政办公室定期汇总学校领导出席公务活动情况,报学校主要领导阅知。

十、本暂行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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