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统计工作实施细则

2014年05月12日 08:40  点击:[]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我校统计工作,保障各项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任务 

1.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各项统计报表制度及本实施细则,认真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各类统计数据和资料;

2.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收集和整理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运用统计手段,实行统计监督;

3.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与预测,为学校教学管理与宏观决策服务。

二、统计管理体制

1.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体系,在校长领导下,由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校长办公室配备综合统计人员,协调全校统计工作。

3.各职能部门、院系(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下属科、室也应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4.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如实的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要轻易变动,统计人员确需变动,必须做好各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三、统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校办综合统计人员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全校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上级部门颁发的涉及学校各单位的综合性统计调查表,如每年的《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2.收集、整理统计数据和资料,定期向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综合统计数据,为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3.审核由学校各单位负责填写并上报的报表中涉及到我校基本状况的各类数据,以保证报出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

4.会同校内有关单位,对本校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5.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和贯彻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并健全学校统计工作体系,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二)各职能部门、院系(部)统计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和本校的统计工作办法,建立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制度。

2.填报由校办综合统计人员下发的各类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向校办综合统计人员如实提供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3.负责组织、填写和上报由省、市的对口主管单位下发的统计调查表或业务报表。在这些报表中,凡涉及到我校基本状况的各类数据,需由校办综合统计人员审核后,方可报出。报出时,可抄送一份到校办综合统计人员处备案。

4.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单位各种基本统计数据和资料,及时归档并进行分析研究。

四、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审核

1.内部报送的审核

各职能部门、院系(部)提交给校办综合统计人员或校内其他单位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必须由填表人签字,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才能送出。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对从本单位报出的统计数据和资料负责。

2.对外报送的审核

在对外报出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中,如涉及到我校基本状况的数据,还须经校长办公室综合统计人员审核、签字或盖章,最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并盖学校公章后方可报出。

五、统计数据和资料的管理

1.建立保管制度

上级领导部门和其他单位所颁发的统计工作的指示、通知、规定,上报留存的统计报表及本校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均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2.严格统计数据和资料保密制度

凡属国家保密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下一条:在湖南城市学院三届四次教职工、工会会员代... 上一条:湖南城市学院关于在职教职工有关慰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