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2014年05月12日 09:3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城市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121)和学校实际执行情况,特制定本修订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管理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培训、外派、调动、搬迁、探亲等。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等级标准     项目

 

 

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元/人·天

省外

省内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级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300

300

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批准方可乘经济舱

凭据报销

260

200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批准方可乘经济舱

凭据报销

150

100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据报销。

(二)陪同校领导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处级(含相应职级)及处级以下职级人员确因出差路途遥远或任务紧急,经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未报批的按照同职级可乘最高等级其他交通工具标准报销。

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四)确因工作急需,处级(含相应职级)以上人员2人以上,其他人员3人以上的在市外省内出差,可以租车或自驾车。租车或自驾车座位数为5座(含)以下在2/km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去长沙市区出差交通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00/次;租车或自驾车座位数为5座以上7座(含)以下在2.5/km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去长沙市区出差交通费用原则上不超过650/次;租车或自驾车座位数超过7座的根据具体情况按实处理。

益阳市内出差确需租车的,租车费用在基准价20元加2/km的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在市内原则上不超过50/次。

(五)凡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出差人员改乘软座或硬座的,按硬坐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硬卧条件的人员改乘硬坐的,按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出差人员改乘硬卧的,或符合乘坐火车硬卧条件的出差人员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乘坐高铁、动车的不给予补助。

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二)第四条中“其他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上限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15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出差人员到益阳市管辖范围内的其它县(市、区)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省内标准报销,益阳市区内出差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离开益阳市区到基层单位采风、摄影、三下乡、实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限额内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标准为: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12元,住宿费按第四条、公杂费按本条规定减半执行。

第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不再报餐饮费、通信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又无证明 “食宿自理”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会议

(一)经批准工作人员离开益阳市区参加会议,其交通费、住宿费等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由主办会议方负担费用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参加会议交纳了会务费(含资料费),没有注明“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公杂费减半补助。

(三)由主管部门安排必须参加的并由大会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其住宿费超过标准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后凭票报销,其他会议超标准部分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外出进修、培训、访问、国外研修

()经组织部门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住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省外12元,省内8元;离开益阳市区参加培训学习的,每周可凭票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的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访问

1、在途(往返)交通费:培训时间六个月(含)以内的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六个月以上一年(含)以内的可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依此类推,在本办法规定的可乘坐交通工具标准限额内报销。

2、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标准为省外12,省内8元;利用寒暑假进修、培训、访问的,寒暑假照常发放补助,寒暑假暂停进修、培训、访问的,补助不予发放。

3、住宿费:凭培训单位开具的住宿费发票在本人职级对应的出差住宿标准上限1/3内报销,培训单位未安排住宿的,按40/晚的标准凭当地住宿发票报销住宿费。

(三)国外研修(出差)

 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为:

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费,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每人补助700元;再次出国距初次出国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出国任务的(包括多次出国),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

2)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集训费、签证费等按实报销,出国前参与集训人员的差旅费按教职工出差标准执行。

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4)经批准的出国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出访,对于擅自改变时间、地点和路线的,出国费用自理。

2、学校派遣的出国研修,在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开支规定内报销,或根据规定制定合同,实行费用总包干,在包干范围内凭票报销。

第十六条  挂职锻炼

经学校批准离开益阳市区外出挂职锻炼的干部,按下列标准报销:

()在途(往返)交通费:挂职锻炼时间三个月(含)以内的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内的可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依此类推,在本办法规定的可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内凭票报销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省外12元,省内8元。

()住宿费:挂职锻炼期间对方单位确实不能安排住宿的,凭对方单位证明可凭票报销住宿费。其标准为本人职级对应出差住宿标准的1/3,最高不得超过相应标准的1/2

()电话费:挂职锻炼期间,原有电话费补助的人员,可凭本人电话费发票在下列标准内报销,正厅级150/月,副厅级100/月,正处级50/月,副处级40/月;没有电话补助的人员可凭本人电话费发票在100/月的标准内报销。

第十七条  借调

经学校批准被校外借调的工作人员,每周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借调期一个月(含)以内的按差旅费标准计发伙食补助,一个月以上的按差旅费标准的一半计发伙食补助,原则上不再报销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不论是否同住,如随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和公杂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报销;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省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  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高铁/动车二等座),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不含旅游船);职工探亲一律不报飞机票,如有乘坐飞机的,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30%以内的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30%部分的方可报销;单身职工距离父母居住地较远的(当天不能往返),每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往返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已婚职工配偶两地分居,路途较远的(当天不能往返),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探亲一律只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不报住宿费,不给予伙食补助和公杂补助。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经费报销按《湖南城市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0833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差旅费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丢失车、船等无存根交通票据的,由丢失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属部门行政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方可报销;丢失有存根联的发票或收据,须取得出票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经计划财务处核实未报,由所属部门行政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420日起 执行,原《湖南城市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12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二○ 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下一条:湖南城市学院关于在职教职工有关慰问的若干规定 上一条: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的通知